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甄選條件及資格:
一、 基本條件:
(一) 無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、第18條、第19條或第21條所列情事之一者。
(二) 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所列情事之一者。
二、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合格正式教師,且具備教學或特教行政五年以 上經驗者。
三、 教學或行政經驗豐富,具專業知能及服務熱忱,視教育為終身志業者。
歡迎符合資格教師報名,暨附件簡章1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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