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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教組長 - 行政公告 | 2022-03-29 | 人氣:231

說明:
一、依新北市議員陳儀君服務處111年3月22日新北市議員君字第1110322301號函及本局111年2月24日新北教中字第1110307226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係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,以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、政治、經濟、文化等之機會,促進其自立及發展。另同法第16條規定,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,應受尊重及保障,對其接受教育、應考、進用、就業、居住、遷徙、醫療等權益,不得有歧視之對待。同法第37條規定,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,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33條第2項職業輔導評量、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。
三、貴校具有身心障礙身分之教職員,倘依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規定申請職業再設計,係屬法規所明定之權利,請勿因其申請職務再設計,衍生言語輕蔑、威脅等歧視霸凌之行為,亦不得因其申請職務再設計,而予以考核。若有前述行為,恐有違反同法第86條之疑慮,須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。
四、建立友善校園,親師生人人有責。請貴校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相關規定,建立對身心障礙工作者之友善校園。
五、有關身心障礙類型涉及身心障礙鑑定相關認定,相關資訊可至本府社會局網站:https://www.sw.ntpc.gov.tw/index.jsp(首頁/福利專區 /身心障礙者福利)查詢。
六、檢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各1份供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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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公文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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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)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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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3)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