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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公告 資訊組長 - 家長專區 | 2020-08-24 | 人氣:335

新北市立烏來國中小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
108.08.29校務會議修訂

一、主旨:為培養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(包含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)之習慣,讓學生在學校能專心學習,減少家長、教師、學生彼此間因為使用行動載具不當所造成的困擾,故擬訂此規範。

二、依據: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.06.19新北教研資字第1081117528號函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。

三、實施內容:

(一)為維護校園以及尊重他人權益,學生使用行動載具應不影響教師教學、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。

(二)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以與父母之間或親屬的聯繫為主。

(三)假若學生遇臨時、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求時,得向任課(導師)老師報告後,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或至導師辦公室及學務處借用電話。

(四)使用行動載具時應用於緊急需要,並盡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,避免長時間使用。

(五)若家長同意學生攜帶行動載具來校者,請遵守下列規定:

1.請家長簽寫同意書,遵照學校規定辦理。

2.請學生到達學校,立即向家長回報平安後,將行動載具關機並置放於書包,下課亦不可拿出。

3.行動載具必須在進入校園後關機,於放學時間(第七節15:45後/第八節16:35後)才可開機。

4.在校期間若違反以下規定,玩遊戲、聽音樂、拍照、在不當時機使用行動載具等行為,一律暫時保管行動載具放置學務處,請家長事後親自到校領回行動載具

5.家長若有急事要與學生聯絡,可打電話至學務處(26616482轉20~23),將聯繫學生盡快與家長聯絡。

(六)罰則:

1.若學生未申請且未依規定使用行動載具,行動載具由學務處保管,通知家長領回。第一次違規者,進行3小時愛校服務。第二次之後每次除進行3小時愛校服務,並記小過1次。

2.若學生申請但未依規定使用行動載具,行動載具由學務處保管,通知家長領回。第一次違規者,進行1小時愛校服務。第二次之後每次除進行1小時愛校服務,並記警告1次。

四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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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烏來國中小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.pdf